《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母嬰保健法》規定,由依法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新生兒法定醫學證明,是世界各國通用的人口原始記錄憑證。其法律效力是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母嬰保健服務的憑證;為其它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證明的事項提供依據。 《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后簽發;家庭接生的新生兒,由接生地所在的鄉鎮衛生院加蓋出生醫學專用章后簽發。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向戶籍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籍登記機關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戶籍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正本交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保存。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籍登記機關拆切,私自拆切視證明無效。 在常駐地以外跨省異地出生的新生兒,可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在常駐地申報戶籍登記;不得以外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當地《出生醫學證明》的方式重復收費與發證。 在臺、港、澳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以憑出生地簽署的出生醫學證明文件到境內常駐地婦幼保健機構確認登記后,辦理戶籍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登記自2003年起,增設為三聯。接生單位、戶籍登記機關、新生兒父母。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竊等丟失原始證明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審核,情況屬實給予補發。補發的辦法是: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嬰兒,由原簽發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后,到戶口所在地公證處公證,取得出生公證書。 《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公證書》是辦理出國手續的必備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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