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新生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父母戶口遷往本市前出生的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父母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出生的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4、農村婦女在家生產的嬰兒,由父母申請、村公所(委)證明、旁證人證明、轄區(責任區)民警調查報告、父母《戶口簿》以及出生記錄到所在衛生院或衛生所補開《出生醫學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直接辦理. 注:以上嬰兒申報出生登記,凡屬1987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要隨母落戶,1987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可選擇隨父或隨母落戶。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還需出示《出生醫學證明》。 5、關于收養類出生登記:(1)被收養人在當地福利院的;(2)棄嬰;(3)被收養人在南寧市外福利院的。以上三種憑《收養登記證》、申請報告、戶口簿復印件以及所需相關材料,由派出所責任區民警受理,調查核實,由派出所戶籍內勤報分局戶政科審批。 6、各派出所要將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副頁或收養證明材料收存歸檔,作為辦理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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