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后,南寧市各單位職工又將享受到一項與自己息息相關的社會保險險種——生育保險。我市已制訂出臺《南寧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今后,我市各用人單位要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及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以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醫療保障和生活保障。本辦法發布施行后,1995年12月1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寧市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南府發[1995]138號)同時廢止。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繳 《試行辦法》規定,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也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編制外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以上所列單位統稱“用人單位”) 據了解,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利息、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生育保險基金,將用于下列支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補貼;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補貼。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應參加生育保險的全部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工資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不需繳納生育保險費。 關于生育保險費征繳比例和生育保險待遇給付標準的調整,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變化,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生育保險基金設立收入專戶和支出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男職工也享受切實利益 《試行辦法》規定,生育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期間或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生育津貼,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對于男職工應該享受的待遇,《試行辦法》也有相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的男職工如配偶屬農村戶口或無工作單位,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在男職工參保后懷孕并生產、自然流產或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按相關標準的50%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補貼。 此外,《試行辦法》對破產、注銷或關閉的用人單位(在破產、注銷或關閉前參加生育保險并已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參保職工應享受的待遇也進行了明確。 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的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條件,在參保后懷孕并生產、自然流產或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按以下標準享受待遇: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生產、自然流產或終止妊娠的,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期間,以其生產、自然流產或終止妊娠當月所在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人均月繳費基數為標準按月發給生育津貼,不足一個月的按日歷天數計發。 (二)生育醫療費用補貼: 1.女職工妊娠單胎滿28周及以上順產的,一次性補貼1800元;難產或多胞胎順產的,一次性補貼2300元;多胞胎難產的,一次性補貼2500元。 2.女職工懷孕不滿14周自然流產或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300元;懷孕滿14周不滿28周自然流產或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400元;懷孕滿28周及以上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800元。 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含辦理退休手續時仍列入參保人員名冊的已退休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以下標準享受待遇: (一)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一次性補貼150元。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14周實施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300元;懷孕滿14周不滿28周實施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400元;懷孕滿28周及以上實施引產術的,一次性補貼800元。 (三)職工實施絕育、復通手術的,一次性補貼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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